(2017)陕0625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龙与被告边鑫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龙,边鑫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369号原告:刘生龙,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边鑫旺,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生龙与被告边鑫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刘生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边鑫旺依法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整,以及其中的以20000元整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始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利息2分计算的利息,以其中的1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始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日,被告边鑫旺为购买车辆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合计35000元,20000元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址不明确,被告现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生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