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伟与白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白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897号原告:郭伟,男,满族,个体,住赤峰市。被告:白晓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郭伟与被告白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