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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与万红梅朱荣土地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万红梅,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行审91号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晓枫、夏静,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万红梅,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朱荣,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案由:土地行政处理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巴南国土处字[2016]第16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万红梅、朱荣自收到决定书十日内交出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及其它构筑物占用的土地。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2年3月12日,巴南区人民政府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2]279号)同意将xx街道xx村村委会及13社、15社、16社、17社集体农用地59.1426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61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9.5069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9.2632公顷。被申请人万红梅、朱荣位于xx镇四社(现为xx街道办事处xx村17组)的房屋在该用地通知同意征收土地的范围内。2012年4月1日,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鱼洞街道天明村13、15、16、17社及村委会集体土地的公告》,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和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征收鱼洞街道天明村13、15、16、17社及村委会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巴南国土发[2012]31号),并于2012年4月6日予以公告。2012年5月9日,巴南区人民政府批准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年5月10日予以公告。2015年8月14日,巴南区征地办公室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领取各项补偿费用的通知》并送达被申请人。2016年3月30日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通知》,2016年5月16日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告知书》(巴南国土行字[2016]18号),告知被申请人交出土地以及相关的权利。2016年6月17日申请人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巴南国土处字[2016]第16号),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书十日内交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街道xx村17组的房屋(产权证号:巴小集建(91)字第262号、巴小集建(91)字第258号)及其他构筑物占用的土地。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2017年3月31日,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仍然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履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的催告通知》,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被申请人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未履行。申请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作出的巴南国土处字[2016]第16号《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费用500元由被申请人万红梅、朱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竞审判员 沈 君审判员 严江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歆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