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兆祥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枫叶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兆祥纸业有限公司,山东枫叶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075号原告河南省兆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3幢14层1412号。法定代表人付有仁。委托代理人仝乐峰、姜会娟,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枫叶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110号三威大厦1303室。法定代表人刘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兆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枫叶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兆祥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省兆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钰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