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442号原告:胡某,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芳,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勋志,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