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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442号原告:胡某,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品芳,彭州市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勋志,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与被告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托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