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孔明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明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3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明毅,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明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孔明毅饮酒后驾驶湘A×××××号车沿长沙县榔梨街道梨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榔梨卫生院路段左拐弯时,遇被害人杨某1(搭乘杨某2)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梨江路由南往北行驶。因被告人孔明毅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1、杨某2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明毅驾车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明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孔明毅找到交警接受调查。经鉴定:孔明毅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1毫克/100毫升。另查明,双方已达成调解并赔偿到位,被告人孔明毅取得了被害人杨某1及其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孔明毅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人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被告人孔明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审理期间,本院委托被告人孔明毅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明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明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明毅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明毅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明毅系初犯,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明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晏晓婧人民陪审员 王 柱人民陪审员 肖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雷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