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2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朝东、张卯英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朝东,张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朝东,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张卯英,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天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朝东与被执行人张卯英离婚纠纷[(2017)桂1222执26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民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被执行人张,卯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朝东小孩抚养费每月3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因被执行人张卯英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朝东2016年5月到2017年2月小孩白芳抚养费3000.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3050.00元。申请执行人白朝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2执2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卯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张卯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经申请执行人白朝东与被执行人张卯英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白朝东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张卯英在2017年春节前履行3050.00元。为此,本院依法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附: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认为,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2执26号案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龙圆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覃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