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雷鸣烟花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东、杨嫦娥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雷鸣烟花有限公司,邹东,杨嫦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21号原告沈阳市雷鸣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晶,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东,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个体户。被告杨嫦娥,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被告邹东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雷鸣烟花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东、杨嫦娥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雷鸣烟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蒲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