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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丙寒、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寒,李洪伟,杨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刘丙寒,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李洪伟,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杨爱平,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丙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洪伟、杨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伟、杨爱平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