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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新宇、赵维强与孙宝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宇,赵维强,孙宝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576号原告:赵新宇,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赵维强,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孙宝财,男,35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宇、赵维强与被告孙宝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赵新宇、赵维强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新宇、赵维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新宇、赵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22.80元,减半收取26,761.40元,由赵新宇、赵维强负担。审 判 员  苏 海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