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荣与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女,192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二路247楼9号。被执行人: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保吉巷小区1号楼2单元1层20103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荣与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陕0103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锦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贺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