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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康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康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81民初19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西曲矿工人,住古交市。被告:闫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古交市东曲街办神堂岩村居民,现住古交市。被告:康艳艳,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古交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工,现住古交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康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1年7月23日,被告闫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闫某某、被告康艳艳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38000元,该款于2017年8月2日支付5000元(已履行);剩余借款33000元从2017年8月2日开始每月底前支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如被告闫某某、被告康艳艳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原告李某某可以在被告闫某某、被告康艳艳逾期后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闫某某、被告康艳艳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