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郓城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慧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慧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贤,董事长。被执行人牛慧慧,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郓城县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