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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沛县民生渣土运限公司与燕卫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燕卫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350号原告: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汉润路桥南侧路西。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卫国,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燕卫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为438元,由原告沛县民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毅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