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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群红与被执行人杨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红,杨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红,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被执行人杨军良,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群红与被执行人杨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及具体下落,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写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