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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执2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2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环城南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张再创,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大桥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陶海弟,董事长。金华仲裁委员会(2016)金裁经字第0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浦江农商银行账号20×××45的存款人民币459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