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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曹晓翔;刘鸿雁;李顺韶;曹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高新区支行,湖南鑫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曹晓翔,刘鸿雁,李顺韶,曹能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550号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相山南侧市体育中心20区。法定代表人:阳继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玉清,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东街桥裕后街南关上二号苑S101号商铺经营者,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李玉清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3.10元,减半收取836.55元,由原告原告湖南建工相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浩凌审 判 员  贺冬艳人民陪审员  李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