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厦门俞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洪本部15号502室之三,组织机构代码30328804-8。法定代表人:俞金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红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区绥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47LG46X。法定代表人:林耿阳。被申请人:林耿阳,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浦县,被申请人:林宝财,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许剑春,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厦门俞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40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价值279566.37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现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已履行完毕相应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厦门俞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俞悦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漳浦县金长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林耿阳、林宝财、许剑春价值279566.37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