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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从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从专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从专,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永德县,现住云南省永德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1日被永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从专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玉仁、被告人何从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永德县森林公安局疑被告人何从专非法持有枪支。2017年2月9日凌晨4时20分,永德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何从专长期居住的中山村炉厂组张某家进行搜查,当场从二楼的一块靠墙木板夹层里查获被告人何从专藏匿的其兄长何从奇遗留下的一支枪支。经临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从专持有的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伤力。另,被告人何从专患有肺结核且属传染期。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从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永德县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及永德县看守所拒收证明、被告人对其所持枪支的辨、指认笔录和照片、枪弹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证人施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从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小、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加之其身患肺结核并属传染期,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从专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永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皮蔡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