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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辽宁博联过滤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博联过滤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博联过滤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铁岭市。法定代表人薛晓彤,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贵强,系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磴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并且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何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