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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曲长立、张建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曲长立,张建彬,王兰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565号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2473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吴家园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涛,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子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曲长立,男,195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被告:张建彬,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兰民,男,195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长立、张建彬、���兰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静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