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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绪祥与杨义海聂吉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绪祥,杨义海,聂吉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731号原告:申绪祥,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义海,男,1966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聂吉兰,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申绪祥诉被告杨义海、聂吉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申绪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绪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绪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申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