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绪祥与杨义海聂吉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绪祥,杨义海,聂吉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731号原告:申绪祥,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义海,男,1966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聂吉兰,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申绪祥诉被告杨义海、聂吉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申绪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绪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绪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0元,由申绪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余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