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民终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宗泰、韦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宗泰,韦玉保,黄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民终3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宗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玉保。原审第三人:黄良峰。上诉人黄宗泰因与被上诉人韦玉保、原审第三人黄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2民初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宗泰于2017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宗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宗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黄宗泰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宗泰负担25元,本院退回上诉人黄宗泰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包林辉代理审判员 蒋群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