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夏炎炎诉夏静芝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炎炎,夏军,夏静芝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804号原告:夏炎炎,女,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工人,住海伦市海伦镇和西胡同*号。被告:夏军,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工人,住海伦市海伦镇和西胡同*号。被告:夏静芝,女,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退休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海糖路1号海糖小区。原告夏炎炎与被告夏军、夏静芝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夏军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夏静芝系姑侄关系。二被告父亲夏洪超于1986年去世,二被告母亲闫淑清于2010年8月28日去世,闫淑清遗留海伦市建设街三委明珠嘉园10号楼2单元3层2室42.69平方米市场化商品房一套,现原、被告为继承此财产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该财产诉讼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闫淑清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7)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00031号,坐落于海伦市建设街三委明珠嘉园10号楼2单元3层2室42.69平方米市场化商品房,由夏炎炎继承。被告夏军、夏静芝放弃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夏炎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东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