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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英强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江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英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江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初216号原告:郑英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园新村22座203。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朱辉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伟文、周海华,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江门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号。负责人:高诚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夏静,均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郑英强向本院起诉被告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被告江门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英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英强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英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英强负担。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