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罗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632号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办青溪星晖南湾花园综合楼101。法定代表人:万志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来春,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罗木林,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门县恒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吕志坚审判员 江永强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