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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起与王秀环、张雷、张文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王秀环,张雷,张文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80号原告:王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环。被告张雷。被告张文颖(张百文)。王起与王秀环、张雷、张文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起撤诉。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计243.00元,由王起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