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起与王秀环、张雷、张文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起,王秀环,张雷,张文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80号原告:王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环。被告张雷。被告张文颖(张百文)。王起与王秀环、张雷、张文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起撤诉。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计243.00元,由王起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