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4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大连仕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棒棰岛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4104号原告:大连仕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峰,系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连棒棰岛宾馆,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石远。原告大连仕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棒棰岛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仕永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