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蔡子强与吴玲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子强,吴玲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蔡子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吴玲会,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子强与被执行人吴玲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吴玲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蔡子强商砼款25330元及利息1433.62元,共计26763.62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蔡子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吴玲会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蔡子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