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执行陈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王廷卓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申贵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