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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崔有均、崔贵梅、赵玉恩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崔有均,崔贵梅,赵玉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豫13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昕居,男,任行长。被执行人崔有均,男,生于1950年10月5月,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崔贵梅,女,生于1969年5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玉恩,男,生于1987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有均、崔贵梅、赵玉恩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崔贵梅、崔有均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存款36000元,但冻结金额不足,期限未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