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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正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正华。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7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赵正华以技术开锁入室方式在桂林市七星区某某路16号某宿舍27栋1单元6-2房,盗窃被害人李某一个价值人民币129元的小蚁智能摄像机,接着又进入该小区19栋3单元3-2室盗窃被害人朱某人民币3253元、澳门元100元(价值人民币89.02元)、港币190元(价值人民币168.53元)、韩币1000元、越南盾1000元、美元2元(价值人民币13.79元)及一台金色苹果牌6S型手机。案发后赵正华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物品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量刑建议判处五至十一个月拘役或有期徒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和累犯的从重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