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海燕与王丽君、袁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燕,王丽君,袁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456号原告:邓海燕,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王丽君,女,198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告:袁隆,男,1988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邓海燕与王丽君、袁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海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袁隆、王丽君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6万元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邓海燕以赣A×××××号福特翼博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丽君、袁隆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海燕提供担保的赣A×××××号福特翼博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