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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龙,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10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张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周龙翻窗进入失主赵某2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西城领秀小区D幢1单元4-1的家中,盗走价值2899元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1097元的黄金吊坠1个、价值414元的黄金转运珠1个及对戒1对、黄金手链1条等物品。2017年1月17日,周龙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监控截图,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失主赵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马某、赵某1、何某、柯某、马某、文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周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周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