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财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214号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雁滩13栋、17栋。法定代表人杨炳生。被申请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学堂湾巷19号。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渝中区新华路南顺五金经营部坐落于巴南区南泉自由村X社X栋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