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杰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英,张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02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英,女,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张杰,男,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刘宝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张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张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张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张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