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易海霞与刘良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海霞,刘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易海霞,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魏岗乡。被执行人:刘良亚,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寺岗镇。本院在执行易海霞与刘良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海霞与被执行人刘良亚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526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志江审判员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