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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董留闯与王秀春、李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留闯,王秀春,李维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623—1号原告:董留闯,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秀春,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维山,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峰。原告董留闯诉被告王秀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王秀春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秀春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