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董留闯与王秀春、李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留闯,王秀春,李维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623—1号原告:董留闯,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王秀春,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李维山,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峰。原告董留闯诉被告王秀春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王秀春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秀春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