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启明、郭锡英与李东、朱秀兰恢复原状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启明,郭锡英,李东,朱秀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启明,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锡英,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东,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秀兰,女,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南省溆浦县。再审申请人李启明、郭锡英因与被申请人李东、朱秀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2民终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启明、郭锡英申请再审称:李达是案外人,与本案没有一点关系;二审判决歪曲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补栽5棵树木、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东、朱秀兰擅自损毁申请人李启明、郭锡英所栽的5棵树,构成了对李启明、郭锡英树木所有权的侵害,李东、朱秀兰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李启明、郭锡英要求被申请人李东、朱秀兰恢复原状,在原地补栽,因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案外人李达名下,是否可以在原地补栽,需土地经营权人许可,在土地经营权人未同意的情况下,李东、朱秀兰不具备在原地补栽的条件。李启明、郭锡英坚持不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其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无法实现,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启明、郭锡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李启明、郭锡英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启明、郭锡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