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204号被执行人江某某,男,1976年10月27日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某被罚罚金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罚金6000元并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