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俊亚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侯俊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侯俊亚,男,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侯俊亚为罚金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俊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