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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俊亚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侯俊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侯俊亚,男,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侯俊亚为罚金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俊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