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增辉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辉,张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276号之一原告:张增辉,男,1974年10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立民,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辉诉被告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增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辉撤回对被告张立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245元,由原告张增辉负担。审 判 员 曹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谈其竞书 记 员 冯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