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XX、叶启雄、侯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XX,叶启雄,侯志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张海波。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叶启雄。被执行人侯志琼。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执行人XX、叶启雄、侯志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叶启雄、侯志琼给付本金450713.66元。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XX名下登记所有的川A***S5奥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且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账户余额不足,暂无法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叶启雄、侯志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拒不到案。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XX、叶启雄、侯志琼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本金450713.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