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振前与施旭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前,施旭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3022号原告:陈振前,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施旭道,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陈振前与被告施旭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施旭道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以40000元为限)。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旭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振前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6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施旭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龚艳冰人民陪审员 唐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