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俊霞与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霞,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霞,女,回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701号尚品家园小区7-2-1001室。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北站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包龙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俊霞与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之间委托管理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乌仲调字第10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俊霞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7933.29元(其中执行标的金额27619元,案件执行费314.29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双赢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果之美冷藏保鲜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若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