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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永志与郑振干、褥琼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志,郑振干,褥琼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606号原告:黄永志,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振干,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褥琼连,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志诉被告郑振干、褥琼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为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永志负担。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健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