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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四川达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四川达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成都冠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875号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林荫中街*号。法定代表人:易国栋,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琳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达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管委会三楼312室。法定代表人:洪振堂。被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岷东新区眉州大道岷东段7号。法定代表人:何少衡。被告:成都冠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38楼B座。法定代表人:洪清宜。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与被告四川达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冠文化公司)、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眉山冠城七中)、成都冠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冠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七中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冠文化公司、成都冠城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七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撤回对被告四川达冠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蓓审 判 员  黄金迪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唐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