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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武县小良博华瓷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武县小良博华瓷砖有限公司,罗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53号申请执行人临武县小良博华瓷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廻峰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舜峰镇大岭村委。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舜峰镇大岭村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武县小良博华瓷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某某、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