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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82号申请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李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李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万州区文家巷。被执行人李佑明,汉族,住富顺县兜山镇。本院受理杨波申请执行李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佑明支付杨波欠款103085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佑明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