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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某、梁某等与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梁某,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345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栖霞市。原告:梁某,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孙某,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梁某与被告孙某、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梁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