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某、梁某等与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梁某,孙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345号原告:邹某,女,汉族,住栖霞市。原告:梁某,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孙某,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梁某与被告孙某、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梁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红永 来自: